一歲幼童因為被喂食果凍而噎死,保姆被判過失致人死亡罪入獄1年6個月。昨日,深圳中院開庭二審深圳幼兒吃果凍噎死案的民事索賠案件,幼兒家屬向家政公司和保姆索賠78萬余元一審獲支持,但認定保姆不承擔賠償責任,家政公司不服上訴。
這起案件發(fā)生在2011年8月8日,保姆李某獨自在家照看雇主張某1歲的兒子,孩子睡醒后李某喂果凍,當喂到第三勺時,孩子突然表情呆滯,李某覺得可能是噎住了,便用手拍其背部,后抱著孩子找小區(qū)保安求救并通知家長。但當張先生趕回家時,120醫(yī)務人員確認孩子已窒息死亡。去年初,李某被南山區(qū)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
由于李某是深圳市聚網(wǎng)家政服務有限公司推薦并指派的保姆,張先生夫婦將家政公司與李某一并告上法庭,索取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78萬余元。法院一審判決家政公司賠償張先生夫婦78萬余元。
家政公司不服上訴。昨天在法庭上,家政公司堅持認為自己只是中介機構,李某是張先生夫婦招聘雇傭的,家政公司只收中介費,李某并非家政公司員工。
張先生一方則反駁稱,保姆合同是與家政公司簽訂,保姆工資也是他們直接交給家政公司,然后由家政公司發(fā)放給保姆的,只是在實際操作中為了方便,才由他們直接發(fā)放給保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