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的探視權

離婚孩子的探視權

本已落下帷幕的黃奕離婚案,近日因探視權再生爭端。黃毅清以其所謂對女兒的“探視權”為由,開始在網(wǎng)絡上持續(xù)性發(fā)表侮辱、誹謗黃奕的言論。那么,這探視權,在法律上又是如何規(guī)定的呢?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我國新《婚姻法》第38條規(guī)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币虼耍趯⒆优谋O(jiān)護權判給一方后,法律賦予沒有監(jiān)護權的父或母的探望權是其作為父母的一項基本權利,無正當理由是不能剝奪的。

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周或雙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周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愿被另一方探視,則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 本文所涉及醫(yī)學部分,僅供閱讀參考。如有不適,建議立即就醫(yī),以線下面診醫(yī)學診斷、治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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