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

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

愛情是飄渺不定的東西,斷了或許就此永遠終了;然而親情是斬不斷的羈絆,即便曾經(jīng)的丈夫或妻子變成了前夫或前妻,但孩子永遠是現(xiàn)任的。為了保障未直接撫養(yǎng)子女一方的權利,法律上規(guī)定了探視權。那么,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是怎樣的呢?下面一起來了解下!

我國新《婚姻法》第38條規(guī)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因此,在將子女的監(jiān)護權判給一方后,法律賦予沒有監(jiān)護權的父或母的探望權是其作為父母的一項基本權利,無正當理由是不能剝奪的。

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周或雙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周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愿被另一方探視,則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 本文所涉及醫(yī)學部分,僅供閱讀參考。如有不適,建議立即就醫(yī),以線下面診醫(yī)學診斷、治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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