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戶口登記的條件

辦理戶口登記的條件

  1、嬰兒出生時其父母雙方或母親是本市常住戶口居民;
  2、父親是本市常住戶口居民,母親戶口在外地(市),于1998年7月22日(含當(dāng)日)以后出生的嬰兒;
  3、嬰兒出生時其父母雙方均不是我市常住戶口居民,在嬰兒出生后其父母雙方戶口遷入我市,小孩在內(nèi)地尚未入戶,可以申請隨父母補報出生入戶。

* 本文所涉及醫(yī)學(xué)部分,僅供閱讀參考。如有不適,建議立即就醫(yī),以線下面診醫(yī)學(xué)診斷、治療為準(zhǔ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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