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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戶條件
父母雙方或母親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戶口
2.所需材料
首先,國外或境外醫(y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復印件及翻譯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翻譯件;
其次,我駐外使領館簽發(f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護照》;
再次,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最后,《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或繳納社會撫養(yǎng)費證明或區(qū)縣計生部門出具的同意入戶證明。
3.辦事機構
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
4.辦事時限
手續(xù)齊全及時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