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刑十年
庭審時,小超對于檢方指控的罪行和罪名均無異議。在法庭上,小超痛哭流涕地反復(fù)告訴法官說自己并不知道這種行為已觸犯法律。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小超伙同他人敲詐勒索多名被害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應(yīng)予懲處。案件中小超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部分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加之小超犯罪時未滿18周歲,認罪態(tài)度較好,因此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院以犯敲詐勒索罪,判處小超有期徒刑十年,罰金人民幣4000元。而小超的姑姑和陸某則被另案處理。
判決作出后,小超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市一中院經(jīng)過審理,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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