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對原平南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民警胡平醉酒后持槍殺害孕婦一案二審宣判,裁定駁回胡平上訴,維持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胡平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一審判決,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二審維持死刑判決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胡平身為人民警察,違反槍支管理使用規(guī)定,攜槍飲酒,酒后滋事,向無辜群眾開槍,致一名孕婦死亡、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后果嚴重,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影響惡劣。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焦點回應
焦點1:被害人與被告人是否存在搶槍行為?
法院審理表明,被害人蔡世勇、目擊證人黃某與張某的證詞都證實,蔡世勇與胡平沒有搶槍行為,且胡平是在擊中蔡世勇的肩部后朝被害人吳英開槍,從而致使吳英中彈身亡。因此,針對胡平所說的蔡世勇的搶槍行為導致其連開三槍,與所查明的事實不符,法院不予采納。
焦點2:案發(fā)時嚴重醉酒導致精神障礙?
法院審理表明,案發(fā)后,南寧市第五人民醫(yī)院對胡平的血液依法進行了鑒定,確定案發(fā)時胡平為單純性醉酒狀態(tài),鑒定合法有效。同時,一審時,胡平也證實案發(fā)時有意識。因此,針對辯護人提出的精神狀態(tài)重新鑒定的要求,法院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