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孕媽有哪些特權呢 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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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利須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guī)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29條規(guī)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26、27條的規(guī)定(見下)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2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

  《勞動法》第27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確需要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另外,女職工在醫(y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xù)至醫(y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fā)[1995]309號)

  二、女職工的勞動保護

  1、孕婦享有不被降低工資的權利

  在我國,工資分配實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 >>>全職媽媽重入職場成本分析

  2、女職工在孕期禁止從事鉛、貢、苯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wèi)生標準的作業(yè),制藥作業(yè)中從事抗癌藥物及乙烯雌酚生產的作業(yè),作業(yè)場所放射性物質超劑量的作業(yè),人力進行土方和石方的作業(yè),強體力作業(yè),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yè)、工作中需頻繁彎腰、下蹲、攀高的作業(yè)和高處作業(yè)等。(《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guī)定》勞安字[1990]2號)

  3、關于女職工的勞動時間安排,《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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